纖維增強塑料
用液體不飽和聚酯樹脂
Liquid unsaturted polyester resin for
fiber reinforced plastics
前言
本標準代替GB/T
8237—1987《玻璃纖維增強塑料(玻璃鋼)用液體不飽和聚酯樹脂》
本標準與GB/T 8237—1987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標題由《玻璃纖維增強塑料(玻璃鋼)用液體不飽和聚酯樹脂》改為《纖維增強塑料用液和聚酯樹脂》;
——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見第2章);
——增加了樹脂的分類類型,增添了軟質樹脂品種(1987年版的第2章;本版的第4章);
——修改了技術要求的內容:講樹脂分一等品、合格品的2個等級改為一個等級,采用原標準的一等品指標,粘度指定值允許范圍由±30﹪改為±25﹪,增加了澆鑄體彎曲強度、彎曲彈性模量(1987年版第3章;本版的第5章)
——修改了試驗方法的內容:對樹脂凝膠時間的測試作了說明,增加了澆鑄體彎曲性能試驗方法,對用于玻璃鋼試件的無堿方格布進行了規定(1987年版的第4章;本版的第6章);
——增加了含促進劑的觸變劑的樹脂在復檢時試驗項目(1987年版的5.5;本版的7.4);
——增加了含促進劑樹脂的貯存期(1987年版的6.6;本版的8.6)。
本標準由中國建筑材料工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纖維增強塑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常州天馬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合成材料廠、秦皇島耀華玻璃鋼復合材料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敖文亮、朱榮幸、葉錫增、付秀君、李立民。
本標準于1987年首次發布,2005年的第一次修訂。
纖維增強塑料用液體不飽和聚酯樹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纖維增強塑料用液體不飽和聚酯樹脂的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苯乙烯為主要交聯單體的供纖維增強塑料用的液體不飽和聚酯樹脂。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用于本標準。
GB/T 1446 纖維增強塑料性能試驗方法總則
GB/T 1449 纖維增強塑料彎曲性能試驗方法
GB/T 1634 塑料彎曲負載熱變形溫度(簡稱熱變形溫度)試驗方法
GB/T2408 塑料燃燒性能試驗方法水平和垂直法(GB/T
2408—1996,eqv ISO 1210:1992)
GB/T 2568 樹脂澆鑄體拉伸性能試驗方法
GB/T 2570 樹脂澆鑄體彎曲性能試驗方法
GB/T 2577 玻璃纖維增強塑料樹脂含量試驗方法(GB/T
2577—2005,ISO 1172:1996,MOD)
GB/T 2895 不飽和聚酯樹脂酸值的測定
GB/T 3854 增強塑料 巴柯爾 硬度試驗方法(GB/T 3854
—2005,ASTMD 2583:1995,MOD)
GB/T 7193.1 不飽和聚酯樹脂粘度測定方法
GB/T 7193.3 不飽和聚酯樹脂固體含量測定方法
GB/T 7193.4 不飽和聚酯樹脂在80℃下反應活性測定方法
GB/T 7193.6 不飽和聚酯樹脂25℃凝膠時間測定方法
GB/T 7194 不飽和聚酯樹脂澆鑄體耐堿性測定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液體不飽和聚酯樹脂 liquid unsaturated
polyester resin
由于多元醇與多元酸反應生成的不飽和聚酯樹脂溶解在與其有聚合能力的單體中而制得的熱固性樹脂。
3.2
澆鑄體 casting
僅由加入引發劑(或再加促進劑)的樹脂體系固化所得到的產物。
4 分類
樹脂的分類見表1。
GB/T 8237—2005
表1 樹脂的分類
類型
|
簡要說明
|
通用
|
G型
|
一般的機械強度
|
IG型
|
一般的機械強度,耐熱性比G型好
|
耐熱
|
HE型
|
高耐熱性和一般的機械強度
|
HM型
|
中等耐熱性和一般的機械強度
|
耐化學
|
CEE型
|
最好的耐化學性和一般的機械強度
|
CE型
|
好的耐化學性和一般的機械強度
|
CM型
|
中等的耐化學性和一般的機械強度
|
耐燃
|
SE型
|
高阻燃性和一般的機械強度
|
SM型
|
自熄性和一般的機械強度
|
軟質
|
F型
|
|
5 技術要求
樹脂、樹脂澆鑄體和玻璃鋼的技術要求必須滿足表2、表3和表4的規定。
表2 樹脂的技術要求
項目
|
允許范圍
|
外觀
|
應無異狀
|
酸值(mg/KOH)
|
指定值
|
±4.0
|
粘度(25℃)
|
±25﹪
|
凝膠時間
|
±30﹪
|
固體含量/﹪
|
±3.0
|
注:一種牌號的樹脂只允許有一個指定值
|
表3 澆鑄體的技術要求
項目
|
通用
G型
|
通用
IG型
|
耐熱
HE型
|
耐熱
HM型
|
耐化學
CEE型
|
耐化學
CE型
|
耐化學
CM型
|
耐燃
SE型
|
耐燃
SM型
|
軟質
F型
|
巴柯爾硬度≥
|
35
|
35
|
40
|
40
|
35
|
35
|
35
|
35
|
35
|
—
|
熱變形溫度≥/℃
|
55
|
70
|
110
|
90
|
100
|
100
|
80
|
—
|
—
|
—
|
彎曲強度≥/MPa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
|
—
|
—
|
彎曲彈性模量≥/MPa
|
2700
|
2700
|
2700
|
2700
|
2700
|
2700
|
2700
|
—
|
—
|
—
|
破壞伸長率/﹪
|
—
|
—
|
—
|
—
|
—
|
—
|
—
|
—
|
—
|
>10
|
耐燃性
|
—
|
—
|
—
|
—
|
—
|
—
|
—
|
高阻燃性
|
自熄性
|
—
|
耐堿性
(時間)
|
100h
|
—
|
—
|
—
|
—
|
無異狀
|
—
|
—
|
—
|
—
|
—
|
50h
|
—
|
—
|
—
|
—
|
—
|
無異狀
|
—
|
—
|
—
|
—
|
10h
|
—
|
—
|
—
|
—
|
—
|
—
|
無異狀
|
—
|
—
|
—
|
注:耐燃性按GB/T 2408
進行評定,高阻燃性是Ⅰ類,自熄性是Ⅱ類。 |
表4 玻璃鋼的技術要求
單位為兆帕
項目
|
通用
G型
|
通用
IG型
|
耐熱
HE型
|
耐熱
HM型
|
耐化學
CEE型
|
耐化學
CE型
|
耐化學
CM型
|
耐燃
SE型
|
耐燃
SM型
|
彎曲強度≥
|
221
|
230
|
250
|
250
|
250
|
250
|
250
|
160
|
160
|
彎曲彈性模量≥
|
1.00×104
|
—
|
6 試驗方法
6.1 樹脂的試驗方法
6.1.1 外觀檢查
把樹脂樣品倒入容積為100mL的標準比色管內,使液面高度為100mm。用肉眼檢查有無雜物、液體分層等異狀。
6.1.2 酸值測定
按GB/T 2895 執行,一般酸值測定可不通氮氣,仲裁試驗時應通氮氣。
6.1.3 粘度測定
按GB/T 7193.1 執行。
6.1.4 凝膠時間測定
若用于常溫固體的樹脂測25℃凝膠時間,按GB/T 7193.6 執行。
若用于高溫固化的樹脂測80℃凝膠時間,按GB/T 7193.4執行。
6.1.5 固體含量測定
按GB/T7193.3執行。
6.2 澆鑄體的試驗方法
6.2.1 試樣的制作
6.2.1.1
在樹脂中加入樹脂生產廠指定數量的引發劑與促進劑,攪拌均勻,并盡可能地排除樹脂中的氣泡。
6.2.1.2
用兩塊平整度好的玻璃板或鋼板,涂上脫模劑并讓其干燥。在兩塊板之間,夾入適當厚度的“凹”字形隔板,用夾具夾緊板與隔板。倒入樹脂,注意盡可能避免產生氣泡。
6.2.1.3 按生產廠指定的溫度和時間進行固化。
6.2.1.4 澆鑄體冷卻至室溫脫模,用硬質合金刀具或砂輪片加工成試樣。
6.2.2 巴柯爾硬度測定
按GB/T 3854 執行。
6.2.3 熱變形溫度測定
按GB/T 1634 執行。
6.2.4 彎曲強度和彎曲模量測定
按GB/T 2570 執行。
6.2.5破壞伸長率測定
按GB/T 2568 執行
6.2.6 耐燃性測定
按GB/T 2408執行
6.2.7 耐堿性測定
按GB/T 7194 執行,試驗介質應為10﹪氫氧化鈉溶液。
6.3 玻璃鋼的試驗方法
6.3.1 試樣的制作
6.3.1.1
把含偶聯劑、EWR200無堿玻璃纖維無捻粗紗布,剪成約為300mm×300mm的布塊,其數量由試樣的厚度(4.0mm±0.2mm)決定。將剪好的布塊放在100℃~105℃的烘干箱中,干燥60min±5min,然后保存在干燥器中。
6.3.1.2
在平整度好,約400mm×400mm的鋼板或玻璃板上,放一塊約350mm×350mm聚酯薄膜,將按6.2.1.1調好的樹脂涂在上面,涂布面積約為300mm×300mm。然后在樹脂上面鋪一布塊并浸透樹脂,排除肉眼看得見的氣泡。重復以上的操作,層鋪全部布塊,使經、緯順著同一方向并相互平行。層鋪結束,應即覆上一塊聚酯薄膜并排除氣泡。將適當厚度的鋼條,放在層鋪物的四周。然后,平穩地蓋上一塊鋼板。上述操作的時間,不超過當時溫度下樹脂凝膠時間50﹪。玻璃鋼板材固化按生產廠的要求進行。
6.3.1.3
玻璃鋼板材的樹脂含量,應控制在48﹪~52﹪之間,試樣的長度方向與玻璃纖維布的經向一致。
6.3.1.4 玻璃鋼樹脂含量測定
按GB/T 2577 執行。
6.3.1.5 試件加工
按GB/T 1446 執行
6.3.2 彎曲強度和彎曲彈性模量測定
按GB/T 1449執行。
7 檢驗規則
7.1 產品以每釜為一批,產品的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兩種。
7.1.1 出廠檢驗項目為表2的要求。
7.1.2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表2、表3和表4的全部要求。
7.1.3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試制定型時;
b)原材料或生產工藝有較大改變時;
c) 正常生產時,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
d)停產時間超過二個月后繼續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質量監督部門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7.2
由每批產品總桶數15﹪的桶中取樣,小批不得少于二桶。用清潔干燥的取樣器自桶中全液位取出,裝在清潔干燥的取樣瓶內,混合均勻,分裝兩瓶,瓶上貼上標簽,注明產品名稱、批號、取樣日期、取樣人。一瓶作檢驗分析用,另一瓶留樣備查。
7.3
檢驗結果不符合技術要求時,按7.2加倍取樣復檢,復檢仍有不合格項目時,則判該產品不合格。
7.4
使用單位有權按照本標準各項規定復檢產品,對符合運輸和貯存條件的未啟動的原包裝桶內的樹脂,自出廠之日起30天內,除粘度和凝膠時間不得超出原始測試值30﹪以外,其他指標均要符合表2的技術要求。含促進劑和觸變劑的樹脂,可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或由仲裁機構仲裁。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應在產品所附的合格證上注明產品的名稱、牌號、類型、商標、批號、生產廠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和凈質量。
8.2 在包裝容器上應明顯標示“易燃”字樣。
8.3 包裝容器應清潔、干燥、不影響質量和安全,包裝后密封桶口。
8.4
在運輸過程中,應符合有關危險、易燃品貯運的規定,并禁止在陽光下曝曬。
8.5 產品宜貯存在25℃以下陰涼處,避免火種,遠離熱源和輻射源。
8.6
在符合上述包裝、運輸、貯存要求的前提下,自出廠之日起,貯存期為6個月,含促進劑的樹脂貯存期為3個月,在此期內,如產品發生凝膠,應由生產廠負責。如貯存溫度較高(不大于30℃)則貯存期不得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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