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皮革行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皮革行業(天然皮革加工,不含合成革和人造革)污染防治工作,促進皮革行業產業結構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快皮革行業結構調整
(一)堅決淘汰關閉落后企業
1.現有生產規模3
萬標張/年(折牛皮標張,下同)以下皮革企業(無論是原皮加工還是藍濕皮、二層皮加工,下同)一律責令立即關停淘汰(詳見附件),省經貿委、環保廳要進一步組織排查,加強監督,對后續排查發現的低于3
萬標張/年的企業要督促有關市、縣及時關停淘汰。
2.現有生產規模3 萬標張/年以上至10 萬標張/年以下皮革企業,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11
年底,只允許加工藍濕皮、二層皮,不得加工原皮。2012 年1 月1 日起,生產規模10 萬標張/年以下的皮革企業一律關停淘汰。
3.現有生產規模10 萬標張/年以上至30 萬標張/年以下皮革企業,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14
年底,只允許加工藍濕皮、二層皮,不得加工原皮。2015 年1 月1 日起,生產規模30 萬標張/年以下的皮革企業一律關停淘汰。
4.現有規格2.8×2.5 米及以下的皮革加工轉鼓,一律于2012 年1 月1 日前強制淘汰。
(二)嚴格皮革產能總量控制
1.到2012 年,全省皮革行業產能控制在2008 年水平。由省經貿委、省環保廳聯合制定2015 年皮革行業產能控制目標。
2.新建、擴建、遷建皮革企業,必須在本省范圍內淘汰落后皮革企業,調劑出產能總量指標后,實行“等量置換、等量轉移”。
3.新建、擴建、遷建皮革企業,規模必須達到或者經整合、提升、重組達到30
萬標張/年以上,且必須布局于沿海皮革集控區內,不得批準新建、擴建、遷建廢水排入江、河、湖、水庫的皮革企業。
(三)運用先進工藝提升生產水平
1.所有皮革企業必須采用國家推薦的清潔化生產技術。(1)循環用鹽,洗皮水澄清處理后應回用于浸酸,禁止使用鹵代有機類防腐劑和含砷、汞、林丹、五氯苯酚物質,推廣使用無毒和可生物降解的防腐劑。(2)采用低硫、無硫酶脫毛及低COD(化學需氧量)排放的脫毛方法,實行小液比脫毛,脫毛浸灰廢液必須循環使用。(3)利用化學及生物助劑,提高浸灰效果,循環利用浸灰液,取代石灰的加工工藝,2011
年1 月1
日起一律采用無銨鹽脫灰技術。(4)提高化料吸收率,解決加工過程中鞣劑、加脂劑、助劑吸收不好而產生的廢水高COD、BOD(生化需氧量)和高油脂含量,以及染色過程中染料吸收不凈帶來廢水高色度問題。(5)使用新型水溶型或水乳型涂飾材料,替代溶劑型涂飾材料,減少甲醛及其他有害揮發物質的使用。(6)用非鹵化物表面活性劑代替鹵化物表面活性劑,用易生物降解的助劑代替不易降解的助劑。(7)對皮革加工使用的化工材料進行嚴格分析、篩選,采用無氨或低氨化料,不用高氨復鞣材料。
2.所有皮革企業必須因地制宜、因廠制宜實施水回用。(1)加強對用水量的監控,不僅要在企業總進水口安裝流量計,而且要在用水量大的設備進水口安裝流量計,做到按工藝精確用水,杜絕大開、大沖、大洗,用水不計量,嚴重浪費水資源的粗放式用水操作行為。(2)在濕加工工段要采用小液比工藝,改流水洗為批量封閉水洗。(3)鉻鞣工序的廢液必須循環利用。(4)應將經二級生化處理的水替代新鮮水,用于生產、廠區環境保潔及其他對用水水質要求不高的生產環節,提高水重復利用率。
3.分期分批強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1)新批建皮革企業必須達到《清潔生產標準
制革工業(牛輕革)》(HJ/T448-2008)、《清潔生產標準
制革行業(豬輕革)》(HJ/T127-2003)規定的二級清潔生產水平,即國內同行業清潔生產先進水平。(2)2010
年底前,現有皮革企業必須達到HJ/T448-2008、HJ/T127-2003
規定的三級清潔生產水平,即國內同行業清潔生產基本水平。(3)2012 年底前,現有規模在30
萬標張/年以上企業必須達到HJ/T448-2008、HJ/T127-2003
規定的二級清潔生產水平。(4)建立全行業清潔生產持續推進機制。(5)對按規定時間內無法達到清潔生產水平的企業,省環保廳、經貿委要責成有關市、縣予以關閉淘汰。
二、嚴格皮革行業污染防治
(一)落實皮革加工廢水分流分治
1.全面實施“五水分流”,F有皮革企業必須嚴格落實含鉻廢水單獨處理,并限期于2010
年底前完成含硫化物廢水、綜合廢水、生活污水、雨水的分流改造,新建、擴建、遷建(含在建未投產)企業必須同步實現“五水分流”。
2.鉻鞣、復鞣工序不再回用的含鉻廢水,必須采用合適的堿性材料和工藝使鉻生成氫氧化鉻沉淀,回收鉻再生鉻鞣劑,無法回收的必須按危險廢物處理;經處理后的廢水必須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一類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鉻≤1.5mg/L)后,再進入綜合廢水集中處理。
3.含硫化物廢水必須單獨預處理,F有加工原皮的皮革企業限期于2010
年底前建成投運含硫化物廢水預處理設施,回收硫化物再生脫毛劑,無法回收的必須將含硫化物廢水處理至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硫化物一級排放標準(≤1mg/L)后,方可排入綜合廢水集中處理。新建、擴建、遷建(含在建未投產)原皮加工企業,必須同步建設含硫化物廢水的預處理設施。
(二)實行排污總量和排放濃度雙重控制
1.2011 年全省皮革行業污染物排放總量比2008 年下降10%,2012 年比2008 年下降20%,2015 年比2008
年下降30%。由省環保廳在2010 年底前下達皮革行業污染物總量削減方案,“十二五”期間每年下達減排計劃。